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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出租受伤影响中考的考生 获赔精神抚慰金

   日期:2024-12-11     来源:www.rnnmm.com    浏览:485    
文章简介:本报讯将要参加中考的学生岑岭在乘出租车回家途中,驾驶员为避让行人发生车祸,致岑岭受伤。为索赔损失,岑岭将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

  本报讯将要参加中考的学生岑岭在乘出租车回家途中,驾驶员为避让行人发生车祸,致岑岭受伤。为索赔损失,岑岭将出租车公司告上法庭。8月18日,上海闵行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因为岑岭因受伤给即将来临的中考带来负面影响,故应予肯定精神抚慰,判决上海强生集团公司赔偿岑岭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计4544.23元。

  今年3月30日傍晚,15岁的初中三年级学生岑岭搭乘由沈先生驾驶的强生公司名下的出租车从学校回家。车行至闵行区漕宝路1200号处,出租车为避让行人,撞到路中心护栏,坐在出租车副驾驶地方的岑岭受伤,构成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出租车驾驶员沈先生负担事故全部责任,岑岭无责。经诊断,岑岭的伤情为下唇撕裂伤等。后多次去医院复诊,岑岭妈妈为护理请假一个月,被工作单位扣除薪水2000元。4月11日,岑岭参加了中考,因0.5分之差未能考入理想学校,最后支付了2.1万元择校费才被录取。

  岑岭觉得,事故发生时,正处于中考试前夕紧张复习阶段,遭遇此车祸,使身心遭到巨大伤害,不只影响学业和中考,且对心灵产生了不可磨灭的阴影,心灵创伤直接影响了考试的发挥,故需要强生公司赔偿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1万余元。

  强生公司辩称,沈先生是公司出租车驾驶员,事故发生时,其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公司觉得,岑岭的考试成绩不佳与事故没势必因果关系,故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予认同。

  法院审理后觉得,因交通事故致别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安交管部门对本起事故责任已作认定,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予以确认。依据事故责任认定结果,沈先生应付岑岭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沈先生为强生公司职员,事发时系在履行职务,且强生公司为肇事出租车登记用户,故沈先生之赔偿责任应由强生公司承担。

  岑岭因本起事故受伤,后果虽非紧急,但依据过错程度、侵权后果,考虑到事发时其为面临中考的初中三年级学生,遭遇到事情故确对其身心导致肯定负面影响,可予肯定精神抚慰,酌定强生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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