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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拓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公告

   日期:2024-12-14     来源:www.hjjjm.com    浏览:409    
文章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银监局,有关金融机构:  2007年,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在江苏、湖北、重庆、陕西、甘肃5省市拓展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经过各方一同努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教委)、银监局,有关金融机构:

  2007年,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开发银行在江苏、湖北、重庆、陕西、甘肃5省市拓展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经过各方一同努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点工作进展顺利,获得了好的成效,遭到了试点省份学生、父母及社会有关方面的常见欢迎。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打造完善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建议》(国发[2007]13号)和刘延东国务委员最近关于“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是一项惠民工程,对于推进教育公平具备要紧意义。请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全方位落实”的要紧批示精神,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决定,从2008年起进一步扩大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覆盖范围,大力推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现就有关事情公告如下:

  1、拓展省份

  江苏、湖北、重庆、甘肃、陕西5省市进一步总结经验,健全机制,巩固成就,继续拓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其他各省(区、市)根据自愿原则,综合考虑当地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贷款需要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拓展状况,经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可拓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2、承办银行

  从2008年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继续以国家开发银行为主承办,同时,鼓励其他银行类金融机构拓展此项业务。具体承办银行请各地财政、教育、银监部门与拟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协商确定,并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3、贷款性质与条件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一同借款人,一同承担还款责任。

  (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需要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诚实诚信,遵纪守法;

  3.已被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推行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获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公告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

  4.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爸爸妈妈(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

  5.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成本。

  4、贷款政策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每一个借款人每年申请的贷款原则上最高低于6000元,主要用于解决学生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问题。高校在读学生当年在高校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的,不能同时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低于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学制超越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三)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实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额贴息,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一同负担。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时,宽限时后由学生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5、贷款贴息与风险补偿

  (一)贴息。贷款学生在校期间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其中,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其贷款贴息由地方财政负担。贷款学生毕业后利息全部由学生及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负担。

  (二)风险补偿金。打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风险补偿金比率按当年贷款发生额的15%确定。

  考入中央高校的学生,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考入地方高校的学生,跨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财政承担;在本省就读的,风险补偿金由中央和地方分担,其中:中西部省份中央与地方各负担50%,东部省份按国家奖助学金资金分担政策逐省确定分担比率。同时依据各省财力情况、高校在校生数等原因设定调整系数。地方应承担的风险补偿金分担方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贴息和风险补偿金管理。中央和地方负担的贴息及风险补偿金分别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归集,每年12月20近日,向拓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经办银行准时足额划拨。经办银行收到风险补偿金,应确觉得递延收益,待确认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时,计入当期损益。已确认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损失,将来又收回的,相应回拨递延收益。风险补偿金若超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超出部分由经办银行奖励给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若低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损失,不足部分由经办银行和县级财政部门各分担50%。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的具体管理方法由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另行研究确定。

  6、组织推行

  各级财政、教育、银监部门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办银行总行及分支机构要分工负责,密切配合,逐步探索打造良性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运行机制。

  国家开发银行等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要根据国家信贷政策,科学合理设计贷款方法和期限结构,制定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操作流程,负责审核、发放和管理贷款,确保贷款途径畅通,使符合条件且有贷款需要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申请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要会同财政、教育部门依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承贷周期不同阶段的特征,打造以学生为中心的家庭、高校和就业单位三地的贷款商品、信息和信用联结,形成贷款学生借款期间全过程的信用管理。国家开发银行各分行及有关金融机构的分支机构要根据本公告精神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拟定具体推行方法。如有需要,可通过委托代理方法由其他金融机构辅助结算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发[2007]13号文件的需要,在整理现有资源的基础上,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采集、整理、大全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要等信息;对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进行调查、认定;打造学生信用和贷款资格评议小组,确定符合贷款条件的学生名单,测算贷款需要,编制贷款预案;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申请、初审等管理工作;同意高等学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委托,打造与贷款学生家庭的联系规范,跟踪知道贷款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变化状况;受经办银行委托催还贷款;负责向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高等学校和经办银行按期报送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等,加大与高校交流,防止重复贷款。没成立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应暂由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尽快协调专人负责上述工作。有关普高要配合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经办银行,提供当年高考考试招生录取状况及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要状况,帮助做好贷款申请、审批和发放等工作。有关高等学校要加大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教育学生毕业后根据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依据有关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需要,帮助提供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的有关信息和高校收费账户信息等资料。

  财政部门要在年度财政收入支出预算中足额安排并准时拨付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加大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用和监督,提升资金用效益。县级财政部门要积极参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参与协调有关事情,足额安排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业务经费,会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领导和监督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拓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

  银监部门会同财政、教育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业务进行指导,按期进行检查和评价,督促经办银行健全金融服务、提升工作效率。银监会将打造助学贷款违约通报规范,并按期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范围内共享信息。

  各省市在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顺利推进的首要条件下,也可以参考实质状况具体组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有关管理工作,并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7、相关需求

  (一)高度看重。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国家助学贷款的要紧组成部分,是借助财政、金融方法,革新金融服务体系,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问题的要紧渠道,对进一步健全国内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充分发挥政策整体效应、确保达成国家资助政策既定目的等具备十分要紧的意义。各地财政、教育、银监部门和经办银行要从落实科学进步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的重要程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升认识,把扎实做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作为执政为民、服务进步、关注民生、推进教育公平的重大手段,推进好、落实好。

  (二)精心组织。2008年秋天开学前,在省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各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银监部门和经办银行一同组成联合工作组,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协调一致;要根据“应贷尽贷、简化程序、便捷群众、防范风险”的原则,研究拟定本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策略,统一部署、周密安排、精心组织;要打造完善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进步,扎扎实实地把这件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大事抓好。

  (三)确保可持续进步。国家开发银行总分行及其他经办银行要尽快打造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专职管理机构,配备足够的职员,切实防范贷款风险,维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可持续进步。

  (四)继续做好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各地在推进和落实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同时,应继续做好所属各高校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确保原有国家助学贷款机制和协议继续有效推行。

  8、其他事情

  (一)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呆坏账由经办银行按国家有关政策自主核销。

  (二)本公告由财政部、教育部、银监会负责讲解,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财政部 教育部 银监会

  二○○八年9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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